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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元宇宙”的名义为依托的项目可能涉嫌9类犯罪

匿名  发表于 2023-3-16 09:39:23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强张春律师2


以“元宇宙”的名义为依托的项目能够涉嫌9类犯罪——虚拟货币犯罪研讨(三)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解与研讨中心焦点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解

注:本文系张春律师的原创,未经答应,不得转载

【导语】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的官网公布了《关于提防以“元宇宙”名义停止不法集资的风险提醒》提醒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项目吸收资金,涉嫌不法集资、欺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犯罪手法停止了四项归类:“一、编造子虚元宇宙投资项目;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灯号欺骗;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四、变相处置元宇宙虚拟币不法投机。”

银保监的提醒,可以揣度出触及“元宇宙”、“链游”、“虚拟货币”等名义犯罪的实务案件的发案量在不竭的增加。可是在打点案件的进程中,由于此类案件触及到“虚拟货币”独有的复杂,不管是在司法实务中还是在理论中,城市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理论中,此类案件的取证题目、究竟认定题目、定性题目等诸多窘境致使涉案职员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模糊,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难以认定。是以,在司法实务中就存在共犯的扩大化的趋向。为了周全审阅相关刑法条目在此类犯罪中的司法适用,厘清涉虚拟货币行为之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分,笔者以其多年的打点经济犯罪范例案件的经历,分享打着“元宇宙”名义为依托的项目能够涉嫌9类犯罪。希望对家属及同仁在面临此类案件时,有所看法,不敷之处,还望斧正批评。

【正文】

一、有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元宇宙”离不开刊行虚拟货币/虚拟财富的行为,张春律师以为,元宇宙式的ICO就是以虚拟货币资产或虚拟货币的代币为融资标的融资活动,相关融资行为可视为在不法、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终极,介入人还是需要付出法定的货币为起头。



以“元宇宙”的名义为依托的项目能够涉嫌9类犯罪-1.jpg


按照《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下称《不法集资诠释》)第1条,向社会公众(包括单元和小我)吸收资金,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还有规定的之外,应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不法吸收公众存款大概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分依法核准大概借用正当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路子向社会公然宣传;

(三)许诺在一定刻日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大概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工具吸收资金。

我们经过看以上四个条件,再对照“元宇宙”市场上的融资形式看,行为人存在以下的非吸方式:

1.行为人(元宇宙的倡议人,也称发币的项目方)是没有正当的天资的,固然现行的体制也不成能核准其成为正当的经营形式;

2.行为人经过公然的路子对外宣传,常见的有老人拉新人活动,建群或在论坛上贴上自己的“推行码”再拉新人注册,还有经过口口相传,策动身旁的人介入;

3.对介入职员吃嫉保本付息,常见于游戏的装备、虚拟地产、虚拟的货币只涨不跌,行为人还会以白皮书的形式向介入人作出回报的许诺(如,回购虚拟货币);

3.向社会不特定的工具吸收资金,即“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路子向社会公然宣传”,今朝打着“元宇宙”口号的项目,方式凡是都合适该规定。

二、有集资欺骗罪的风险

建立集资欺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能否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富的主观故意。作为辩解律师,当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目标时,我们要“收集”在案的证据,以打掉集资欺骗罪,争取轻判或无罪的辩解。

而关于若何认定不法的占有目标,《不法集资诠释》第4条做出了明白规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大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范围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浪费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照顾集资款窜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富,回避返还资金的;

(六)藏匿、烧毁账目,大概搞假破产、假开张,回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接资金去向,回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不法占有目标的情形。”

按照张春律师打点此类案件的经历来看,市道上的大多打着元宇宙口号刊行虚拟资产的项目来看,个此外“元宇宙”是落实项目,而90%是没有用于项目标成长的,自创了各类币种。那末此种行为便能够会被认定为“集资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范围明显不成比例”。项目方就是为了割韭菜而刊行的空气币,期待介入人入套后,行为人既卷款跑路,浪费集资款。司法实务中,行为人这样的行为,很大能够会被认定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标

三、有欺骗罪的风险

欺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利用虚拟究竟、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以,行为人能否实施了虚拟究竟、隐瞒真相的行为是认定行为人组成欺骗罪的关键。固然,能否一定建立欺骗罪,还需要按照行为人的口供和证据来停止综合分析的,对于没有不法占有目标的行为人,不能被控欺骗罪。

“元宇宙”的口号很多是为了“割韭菜”而生的,行为人在刊行项目时,大概进程中,会经过设备子虚的挂单买卖,如在平台玩家和玩家买卖装备、玩家和玩家买卖币、画作、房地产等等操控场面。

(“元宇宙”项目聊天界面)

此外,还有一些无代价的元宇宙项目在推行中采用了拉微信学员群、官方群,群主在群里面喊单保举注册、充值、拉新,投资者入群后就会被所谓的官方客服,“投资职员”等人带入圈套项目,比若有些群有十小我,现实投资的唯一一人,其他的是配合演戏的拖,那末这类行为很大能够存在涉嫌欺骗犯罪的能够。

固然,还有一些“元宇宙”项目标收集推行还能够触及电信收集欺骗。一些项目方发币、刊行游戏、“房地产”、艺术品等项目后,即积极构造职员延续向各类收集社群大量散发、传布子虚“元宇宙”投资计划,做出类似保本返息的许诺,引人关注后即起头以各式手段行骗。依照《最高群众法院、最高群众检察院关于打点欺骗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法释[2011]7号)》第5条,发送欺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欺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在互联网上公布欺骗信息,页面阅读量累计五千次以上,可对行为人以欺骗罪得逞停止惩罚。依照《最高群众法院、最高群众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打点电信收集欺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多少题目标定见(法发[2016]32号》,实施电信收集欺骗犯罪,到达响应数额标准,致人自杀、灭亡或精神变态,或是在境外实施电信收集欺骗的,将面临从重的惩罚。

四、有构造、带领传销活动罪的风险

本罪的标准行为形式为:“构造、带领以倾销商品、供给办事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交纳用度大概采办商品、办事等方式获得加人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大概间接以成长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返利根据,勾引、勒迫加入者继续成长他人加入,欺骗财物,侵扰经济社会次序”。

此外,现行法令对本罪设定了明白的刑事备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群众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备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规定,以本罪备案追诉,要求涉嫌构造、带领的传销活动职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是传销类犯罪与其他类似涉众、涉网融资行为的最大区分。当被控告传销时,对于行为人没有到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律师可以做无罪辩解

从张春律师打点此范例案件的经历看,“元宇宙”的根本还是区块链,可是区块链自己的激励介入职员的方式轻易成为传销犯罪。比如在“链游”的运转形式里,玩家操纵虚拟人物在游戏里面停止挖矿,挖矿产出的虚拟货币就是对其的嘉奖,玩家为了获得嘉奖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介入停止一路“挖矿”,介入的玩家越多,系统运转才会稳定。有人打着元宇宙的灯号,纯真的以“拉人头”为目标,币的涨跌也是可以被行为人操纵的。

而其代币刊行方式,则是经过拉人头、成长多级下线赚取代币及现实金额收益,而且自觉向投资者许诺零风险的支出。要求介入者交纳用度或供给有经济代价的法币、虚拟货币方能介入虚拟货币的分红、挖矿、质押大概认购。传销者同时要求介入者积极成长下线,前期介入者的利润收益今前期成长的职员数目和投入为计较,该形式可较为明白的以为是以虚拟货币为幌子处置的传销犯罪活动。所采纳的“拉人头”集资的手段和自觉许诺收益的方式都合适我国《刑法》构造带领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组成要件。

整体来看,操纵“元宇宙”、链游、虚拟货币展开收集传销的行为特征具体以下:一是以“元宇宙”的名义,建立响应的企业或公司,处置销售所谓“元宇宙”项目标行为。二是销售“元宇宙”里面的“商品”,常常以许诺高收益为诱饵,勾引他人采办,获得会员资历。三是勾引已有会员成长其他人采办一定数目的“虚拟商品”作为下线,并计较报答。假如操纵“元宇宙”项目展开收集传销的行为,到达介入职员30人以上且层级3级以上的,该当以构造、带领传销活动罪究查构造者和带领者的刑事义务

五、有偷盗罪、不法获得计较机信息系统数据、不法控制计较机信息系统罪的风险

由于我国并不认可加密数字货币的买卖代价等情况,对于偷盗“元宇宙”项目中的虚拟财富(虚拟货币、装备、资产等)的行为是组成偷盗罪还是破坏计较机信息系统罪,在司法实务中没有正确的定论。

而在实务案例中,以上两种罪名都有出现的情况。“元宇宙”项目中比力常见的是行为人经过不法的手段获得虚拟币、装备等,然后再转售给其他人,获得不法收益。张春律师以为,“元宇宙”项目下的虚拟财富自己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生的一串数字编码,那末窃取虚拟财富的行为可以依照不法获得计较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较机犯罪科罪惩罚,不应按偷盗罪处置

来由有:一是虚拟财富的本质是计较机系统中的一串编码;二是虚拟财富(包括币、装备、房地产)可以被玩家评价为公认的特定虚拟商品,是可以成为偷盗的工具的,可是今朝对于偷盗“元宇宙”中的财富是没有专业的机构评价的,是以没法认定偷盗数额。按照《最高群众法院、最高群众检察院关于打点风险计较机信息系统平安刑事案件利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对不法获得计较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白了具体科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恶刑相顺应。

六、有洗钱的风险

“元宇宙”项目中,利用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买卖不成撤消等特点,一向是犯罪份子洗钱的重要工具。行为人能够操纵分歧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差别,经过境内外虚拟货币买卖平台(“元宇宙”平台)将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然落后行分歧虚拟货币之间的转换,继而在分歧虚拟货币买卖平台之间停止货币转移,最初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经过夹杂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和其他洗钱手段,到达转换、转移犯罪资产,实现概况正当化的目标。

七、有逃税的风险

我国今朝对于“元宇宙”项目,虚拟货币能否要纳税,若何纳税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是以很多创业职员看中这个机会,大量注册“元宇宙”范例的公司,由于虚拟货币由于其本身特点,很轻易论为犯罪份子跨境转移资产、回避政府税收监管的付收工具与代价存储载体。

八、有粉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的风险

操纵“元宇宙”等噱头,经过虚拟货币将群众币/法定货币兑换为国际通用的法币的行为,还能够涉嫌粉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固然在该犯罪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构造犯罪、可骇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受贿行贿犯罪、破坏金融监管次序犯罪、金融欺骗犯罪的情况下,则能够涉嫌洗钱罪。

九、有帮助信息收集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还有一种形式,项目方不会触及到刊行代币大概吸收法定的货币的行为,可是操纵“元宇宙”的名义,供给虚拟货币的买卖中介大概承兑办事,起到付出结算的功用。假如此时行为人的办事是为犯罪供给,在不触及配合犯罪的情况下,明知他人操纵互联网实施犯罪而实施帮助,则能够涉嫌帮助信息收集犯罪活动罪。

综上所述,以“元宇宙”的名义作为依托的项目能够涉嫌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欺骗罪、欺骗罪、构造、带领传销活动罪、偷盗罪、不法获得计较机信息系统数据、不法控制罪、粉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帮助信息收集犯罪活动罪,同时还有洗钱、逃税的风险,可是具体认定为什么罪,是有罪还是无罪,还需要综合在案的证据分析,作为刑辩律师,该当从无罪、罪轻的角度为行为人提出最有益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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