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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科普:三级分销营销模式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2-2-27 21:51
标题: 法律科普:三级分销营销模式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快速发展,许多商家为了拓宽自身销路,利用互联网等电商平台进行分销,俗称的“三级分销”主要是指三级分化后再返利的形式,把费用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百分点,再把费用分配给每个分销商。许多企业利用多级分销系统,快速扩展销路,提升企业形象,树立商品声誉。最常见的一种分销方式利用微信平台做代理-朋友圈推广-发展代理。
为什么目前对于“三级分销”如此敏感,其可能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相关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律规定表述中直接表示了“三级”的概念,大家直接将两者等同;另一方面,社会实践中,部分“三级分销”的营销模式实际符合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构成,我国也在严厉打击利用移动终端平台进行传销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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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对于“三级分销”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对于其是否合法与非法的界定。“三级分销”主要的法律风险在于可能会被定义于传销活动,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到刑事犯罪。但是,“三级分销”不能简单的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划等号,要根据具体的营销模式进行具体的犯罪构成分析。
根据我国于2010年5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形式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我国2005年11月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关于传销的界定来看,三级分销可能涉嫌传销活动犯罪入刑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三级分销”转化成“拉人头”、“交会费”的传销模式;
第二,“三级分销”演变成“团队计酬”传销活动,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罪与非罪的界定需要更多的对于营销模式细节的把控。
三级分销的营销模式不仅仅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还能涉及到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犯罪。加之,目前我国对于利用互联网平台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力度加大,三级分销的营销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综上,三级分销营销模式凭着利益的驱动快速发展,但是营销模式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必然应当成为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环节,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系统性的评估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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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形式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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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作者 :眷诚法务  吴小娟
主编 :眷诚法务  李晶
图片 :网络
排版 :眷诚法务  杨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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