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3-4-2 10:06:30

“信用卡代还”骗局多,该如何避免“踩坑”?

来源:世界风情画
作者:保镖哥


借了贷款或者刷了信用卡,临近还款日却还不出款,于是"代还服务"成了一些人的选择,市民可要注意啦,最近一些骗子盯上了这种服务。
早期(2010年代后期至2020年代初),这种骗局貌似刷单,让一些兼职人士通过下载某APP,替人代还信用卡,再每笔给百分之五甚至更高“佣金”,让受害者绑定银行卡后向APP内的人员“账户”转钱,再很快打回本、佣(多在5、10元之间),从而令受害者放下戒心,再去挑战更大额的“任务”,结果是各种理由让受害者领不到钱,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如今,这种诈骗又有了升级版。
就是将诈骗的魔爪伸向了需要代还的人的信用卡。
2022年,攀枝花市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信用卡为电信诈骗团伙洗钱的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杰、乔某祥、何某、黄某、李某珂伙同境外诈骗团伙以免费代还信用卡、提升信用卡授信额度为由,引诱黄某等30余人提供了50余张无力偿还的信用卡,声称可免费代还信用卡,不收手续费,并帮其“养卡”。后将大幅超出信用卡还款额度的涉案资金转到上述信用卡中,再通过POS机刷卡虚假消费转移诈骗资金。
在这里,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实际持卡人逾期无力偿还信用卡消费的困境,帮其免费代还到期的信用卡资金,延缓还款周期,避免逾期失信。诈骗分子通过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转入巨额诈骗来资金,随后利用POS机虚假消费,把转入信用卡的资金“套”出来,达到转移诈骗资金的目的。
诚然,犯罪嫌疑人如此诈骗受害者,利用的是受害者资金紧张的窘境。但是受害者同样有重大责任,因为信用卡又名贷记卡,是不需要客户抵押房产、机器、股权、物资、文物或奢侈品等资产的,完全靠的是客户的自觉还款。客户在这里,不主动向银行提出资金周转难,将想方设法还款,恳请银行展期,却偏偏使用非本人财产还款,然后再取出的方式给银行“刷信用”,本身就是有悖诚信的公序良俗。


所以,在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提供信用卡,供犯罪嫌疑人“养卡”的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养卡”者在这里涉嫌的是“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该罪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那么,“帮信罪”达到什么标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上可知,如果“养卡”团伙超过三个人([4,∞)),或者支(被)付(骗)了二十万元([200001,∞))以上,那么被骗者符合这里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信用卡代还,属于帮人或者帮己伪造诚信记录,不受法律保护,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一种“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行为,想必聪明的您也知道了是千万不能越的雷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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