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3-3-19 10:38:22

用POS机帮他人代刷、代还信用卡,是犯罪吗?

当资金紧张或者急需用钱又不想开口借钱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使用过信用卡套现的方法临时救急,相应的也有很多经营主体为他人办理过信用卡套现的业务。
在此提醒,这样的行为,无则加冕,有则改之,否则可能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
经营者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案号:(2020)晋1027刑初14号
自2016年左右至案发前,杨某陆续持有严某、李某1等23人的76张信用卡,利用其开办的大森林超市的销售店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所有人代刷、代还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共计1977000元,获利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代刷、代还信用卡,进行信用卡套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信用卡、POS机给我们提供了新型消费方式,无疑使我们的的生活和经营活动更加便捷,但我们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懂法、守法,合法使用,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任何新鲜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就看使剑人如何使用。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切记。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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